中介未如实告知限贷政策不得要求支付佣金
韩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,中介公司向韩先生承诺可按首套房办理贷款,首付只需100万元。然而,银行贷款资格审核的结果却并非像业务员所说,韩先生属购买第二套房,首付需六成。由于大大超出了经济承受能力,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得不解除。不仅房子没买成,中介公司还将韩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3.25万元。日前,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,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韩先生与上家之间买卖合同解除的原因,主要在于中介公司在韩先生签约前作出了虚假的承诺,诱使其签署相关协议,根据规定,中介公司不得要求支付报酬。
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,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,损害委托人利益的,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韩先生在查看涉案房屋后、签订居间协议前如实告知其曾办理过购房公积金贷款和其购房能力,并就贷款情况咨询中介公司。中介公司作为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,应当知晓房屋限贷的相关政策,并如实告知韩先生。但中介公司却向韩先生作出虚假承诺,诱使韩先生签署居间协议、佣金确认书和买卖合同,最终导致买卖合同因限贷政策不能履行而解除,中介公司依法不得要求被告支付报酬即佣金。